福清4家食品餐飲單位涉嫌違法經營被行政處罰
2019-10-24 17:29:39?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責任編輯:陳瑜輝 我來說兩句 |
福清市宏路太陽紅大酒樓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罰沒10020.7元。 2019年5月23日,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商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從“福州市倉山區林章官水產店”處以44元/kg的價格購進黃翅魚5.95kg。至案發之日止,上述黃翅魚沒有庫存。當事人采購并使用黃翅魚的貨值計282.7元,違法所得計20.7元。 在該案中,當事人采購食品原料時未查驗食品原料的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屬于《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相關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形 ,貨值金額計282.7元,參照《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5528丙級C檔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 此外,當事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據《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5524丙級C檔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20.7元,全部罰沒金額共計100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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