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4家食品餐飲單位涉嫌違法經營被行政處罰
2019-10-24 17:29:39? ?來源:東南網福清頻道 責任編輯:陳瑜輝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10月24 日福清站訊(記者 陳鳳鳴)為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力度。日前,福清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關于2019年9月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4起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福清市戴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福清市宏路太陽紅大酒樓因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福清市城頭學明炸雞小吃店因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福清市龍山福龍城酒樓因經營抽檢不合格食品分別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 福清市戴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罰沒5026元。 2019年5月8日,當事人從無法說明來源處購進4.7斤小黃翅和9.6斤黃瓜魚。小黃翅的總購進價格為112元,黃瓜魚的總購進價格為240元。截止案發之日止,除抽檢的4斤小黃翅和5.2斤黃瓜魚外,剩余的小黃翅和黃瓜魚全被加工成菜肴使用完畢。涉案小黃翅貨值金額為122元,獲利10元。涉案的黃瓜魚貨值金額為256元,獲利為16元。計涉案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378元,違法所得26元。 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未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需進行處罰。因當事人存在從輕情節,且其違法經營的食品的貨值金額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5524丙項C檔的規定,故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最終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6元,并處罰款5000元,罰沒金額共計5026元。 福清市宏路太陽紅大酒樓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罰沒10020.7元。 2019年5月23日,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商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從“福州市倉山區林章官水產店”處以44元/kg的價格購進黃翅魚5.95kg。至案發之日止,上述黃翅魚沒有庫存。當事人采購并使用黃翅魚的貨值計282.7元,違法所得計20.7元。 在該案中,當事人采購食品原料時未查驗食品原料的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屬于《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相關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形 ,貨值金額計282.7元,參照《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5528丙級C檔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 此外,當事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據《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5524丙級C檔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20.7元,全部罰沒金額共計10020.7元。 福清市城頭學明炸雞小吃店使用過期食品原料 被罰沒50460元。 當事人從福州誠嘉誠品牌策劃有限公司購進柳橙果溶、金桔果溶、綜合果溶、草莓果溶各5瓶,果溶購進單價均為48元/瓶。當事人購進上述果溶后一直放在食品加工區使用,因疏于管理導致四種果溶到期后仍被繼續使用。至案發之日止,當事人使用過期果溶為原料累計加工、銷售果茶30杯,每杯售價10元,計貨值金額300元,計違法所得300元。當事人使用過期果溶為原料累計加工、銷售沙冰20杯,每杯售價8元,計貨值金額160元,計違法所得160元。總貨值金額460元,當事人共獲違法所得460元。 在該案中,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的果溶加工制作飲料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中所指的禁止性行為,鑒于涉案產品風險性低,危害后果輕微,具有《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相關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并參照《適用<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373,編碼:FZ01SY-CF-5511,丙級C檔的幅度。最終沒收當事人涉案的柳橙果溶3瓶、金桔果溶2瓶,綜合果溶2瓶,草莓果溶2瓶。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460元,并處以罰款50000元,罰沒金額共計50460元。 福清市龍山福龍城酒樓經營抽檢不合格食品 被罰沒5000元。 2019年6月24日,當事人從無法查證的渠道以76元/千克的價格購進活蝦2.6千克。2019年6月25日將活蝦以76元/千克的進價銷售1.5千克給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作為抽樣使用。活蝦經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初檢及福建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證實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案發之日止,貨值金額共計197.6元,無違法所得。另查,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在該案中,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鑒于涉案商品尚未使用,具有《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相關規定的情形,參照《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FZ01SY-CF-5524,丙輕微的規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最終給予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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